2016年7月28日 星期四

愛是最大權利??

吳雨霏的歌-愛是最大權利,相信大部分70,80後都聽過, 其中幾句歌詞是這樣的:
「憑我徹底的勇氣愛是最大權利 不理場面不偉大我共你始終同游生死 還有哪一種結尾花光一切在乎你 沒有想過太多我只需要你」

表面上看似好勇敢、好淒美,究竟「愛」一個人有甚麼權利?
其實「愛」只給你想對某人做一些事的動力,但沒有給你控制那個人的權力。
你想對、或為某人做一些事,不會使你擁有那個人,因為沒有一個人可以「擁有」另一個人,每一個人都是獨立個體。
有人認為“因為我愛佢,所以佢應該愛我。”,也有些人認為“因為佢唔順我意思,所以佢唔愛我”,
但這些句話,是不符合邏輯的,因為兩者之間並沒有什麼關係。反過來說,若果有十個人對你這樣說,你願意愛他們、做得到嗎?你願意聽從他人一切的說話而沒有自己的意見嗎?
一個人不能控制另一個人,也不能改變另一個人。每個人都只可以改變自己。
在某些情況下,這份改變或可誘發對方作出改變。當雙方對一些事物的看法一致,因而對方做一些事符合自己意願的事時,你很容易產生錯覺以為對方已受到你的控制、’聽自己話”。其實每個人所做的事只因符合他們的價值觀而已。
例如,你在一條馬路上開車,在紅燈時剛好停下,到綠燈開車時,你會說你後面的車是跟著你,是等於受到你的控制嗎? 不會吧,因為你知道只不過他們想去的目的地碰巧也需要走這條路而已。


因為你愛他,也許你就以為有權力去要求他的思想和行為必須按照你的意思。例如常聽到情侶之間要求對做些甚麼,甚至管對方日常生活的一切。 可是,這個態度,便是把愛當作一個控制別人的工具了。
本來很純粹的一份感情,便淪落到成為一條繩子—讓別人受制於你的工具。 於是,當初期使人迷亂的激情過後,對方便想逃離這份控制,那並不是不再愛你,對方只不過是不要那種受制感覺而已。
「愛一個人」並不給你以下權利:
(1) 要求他/她也愛你, (2) 控制他/她的思想行為, (3) 要求他/她照顧你的人生快樂。
愛一個人,只給你想為對方做一些事的權利。 而就算這樣,‘決定是否接受’也是他對方的權利。我們不能要求更多。 有些人會說”我咁做係為你好”,其實也是一種破壞關係的說話,用情感勒索。
九成以上的戀愛、婚姻問題就是源於上要三點錯誤的要求。 有些人說:‘在愛情裡面是沒有自由的’,便是錯誤地以為愛一個人便有那三個權利。當你很喜歡做某事,長時間沉醉在裡面,你不會想到是否失去了自由。 有這個想法的人,必然是想跑卻跑不了,才會感歎沒有自由。明白了這一點,把注意力放在能誘發對方作出改變的工作上,自己先因此改變,和能製造雙方對更多事物有一致看法的工作上,兩人的關係便能提升。

當一個人錯誤地認定你「擁有」了對方(〝他是屬於我的〞、〝她是我的〞),他很自然地就會以為他的地位比對方高、有權控制對方、向對方諸多要求。 這份壓力,使對方產生窒息感,對方的內心深層會有反抗的動力,每當生氣時便有抗拒的說話和態度。你可以回想一下,當你跟愛人爭吵時,是怎樣發生的?你就會更明白。
一個認為應該有那三個權利的對方,這又會使他在內心產生一份無力感,而這份無力感會使他錯誤地以為需要添增控制對方的力量。這樣的發展下去,使到兩人的關係越來越緊張。 如果你想有一段良好的戀愛、婚姻,就要注意一下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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